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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18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08〕7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民间组织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民间组织监督管理,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建设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水平稳步提高,民间组织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有所提高,各类民间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民间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够规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信用缺失,甚至营私逐利等问题;部分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服务也不到位。为促进我区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7]14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管理工作,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积极的社会作用,加强对其引导和管理,并以此作为促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监督管理,确保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局、外经委、民政局、财政局、文广新局、审计局、民宗侨台办、区政府法制办、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国安二分局、人行万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的万州区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负责民间组织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及时沟通信息,确定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加强监管,确保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根据民间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间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因此,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配备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对业务主管单位因滥用职权、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职责,致使民间组织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是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民间组织的财务状况,有接受财政监督、社会审计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区民政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民间组织财务的监督,必要时会同审计部门开展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以督促民间组织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的行为,引导民间组织朝着正确的方向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稳定大局,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民间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事项,实行事先报告备案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要尽快建立完善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制度,以规范民间组织的行为。

(三)加大日常监督力度

在做好民间组织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注册资金变更、注销登记审计和章程修改审查等工作的同时,要将年度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内部自律与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大民间组织监管力度。对内部制度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民间组织,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性质类同或相近的民间组织,要尽量引导归并;对没有实质业务、名存实亡、仅为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民间组织,应在严肃认真做好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注销或撤销登记。民间组织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民间组织采取不正当手段发展会员,严禁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进行各种摊派。民间组织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或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和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民间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的状况,强化监管职能,创新制度,完善措施,充实力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对民间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及时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打击非法民间组织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民间组织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继续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为非法民间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预警监管网络

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民间组织日常监督的同时,财政部门对民间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和纠正民间组织涉及企业负担的案(事)件;审计机关对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民间组织进行监督;公安、工商、物价、质监等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对民间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逐步建立预警、预案监督、执法监督情况报告、协调处理制度,形成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的良性运行机制,构建“预警、服务、管理、协调”的网络架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处理能力。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公共投诉受理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提高民间组织整体素质

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自律机制,是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民间组织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健全内控机制。民间组织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换届选举制度、组织变更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等各项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提高整体素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除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均由其自定或与委托人商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使用税务发票;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培训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使用规范票据。要合理安排支出,坚决制止乱收乱支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倡导诚信服务。民间组织要树立守信为荣、背信为耻的观念,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广泛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进行“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荣辱观的宣传教育,营造倡导诚信服务的良好氛围;要建立民间组织信誉档案,对民间组织活动状况、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公众、新闻媒体的信誉评价等进行备案,定期考核。 
   (三)推进信息公开。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民间组织登记证、年检报告书、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上墙张贴、电子屏幕、互联网等方式公示;鼓励有条件的民间组织将章程、服务承诺书、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增加透明度。

(四)建立评估体系。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探索建立民间组织自律建设监督体系,及时受理、办理、反馈有关的举报和投诉,要督促民间组织公开监督电话和设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民间组织参加年检时,要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开展自律工作情况。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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