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本会>> 促进会章程

 


重庆市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重庆市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经我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管理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结成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宗旨目标和任务是:加强我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助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桥梁,搭建社会组织学习交流的平台,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万州区。本会的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平台、反应诉求、畅通沟通渠道,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三)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与自律机制和行为规范建设,帮助社会组织规范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四)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大学生就业等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五)开展社会组织经验交流,增强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功能;

  (六)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委托,开展区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协调等服务工作;

(七)举办社会组织工作业务政策培训、论坛研讨会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专业信息咨询等服务,引导会员运用相关法规政策推进自身建设和能力提升。

  (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区社会组织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的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总票数的1/2;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社会组织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抄送登记管理机关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个别理事、负责人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三十九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负责人应当具备理事资格。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  本会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版权所有:重庆市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  网站管理:万州区社会组织促进会
邮编:404000  联系电话:86-23-58256395  邮箱:393362643@qq.com    万州社会组织QQ群:200426448

ICP备案号:渝ICP备2022000525号     公安备案号:50010102000491     技术支持:重庆市智明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