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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民社管函[2020]第4号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区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为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工作,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071号)。近日,市民政局又印发了《关于做好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2020〕77号,请全区各社会组织对照文件精神开展对照检查。若涉及相关事项的单位,2020年4月20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以便我局汇总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
事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
渝民〔2020〕77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
事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工作,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071号),请各区县、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一、2020年4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汇总报送本辖区的情况;双重管理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包括未完成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收集汇总报送;已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我局汇总后统一寄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二、2020年5月20日前,各区县民政局将本区县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三、报送方式:纸质件邮寄重庆市民政局,联系人:匡永良,电话:89188032,地址: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邮编:401121。电子版发QQ邮箱:519012354@qq.com。
四、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涉军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
2.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2019〕1071号)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4月6日
民政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
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近年来,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工作呈现增多趋势,在推动军地学术交流、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擅自冠以涉军名称、随意开展涉军业务活动、吸收未按规定批准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等问题,在军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冠以涉军名称的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一般不得冠以“解放军”、“军队”、“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士兵”等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字样。
确因工作需要冠以涉军名称的,其冠名事项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全国性社会团体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同意;地方性社会团体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同意。具体事宜由军队组织部门承办。军队政治工作机关同意后,出具《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民政部门依据《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分支机构冠以涉军名称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已经冠以涉军名称的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以上程序权限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未履行相关手续前不得再组织相关活动。
二、规范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管理
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涉军业务活动,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有关部门担负的职能交叉重叠;二是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部门担负的职能业务没有直接关联,但因特殊情况需开展与军队有关的业务活动。
全国性社会团体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备案;地方性社会团体章程中涉军业务范围,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由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备案后,社会团体可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涉军业务活动,可以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将开展涉军业务活动情况报军队相应业务部门。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办理报批手续,未履行程序的,不得开展相关涉军业务活动。
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与军队部门担负的职能业务无直接关联的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确需开展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应当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逐级报中央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备案;地方性社会团体,应当商军队相应单位和部门后,逐级报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同时报军队大单位组织部门备案。
三、严格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管理
军队人员(指军队编制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明确的有关要求。已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军队不再负责审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的管理和审批,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相关规定执行;无军籍退休职员干部按照安置地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干部相关规定执行。军队退役人员不得以军人身份参加社会团体和社团活动。
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军队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或者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必须以《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为凭;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必须以《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为凭。军队人员和单位无《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的,一律不得参加或者兼任。
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换届后,军队人员和单位需要继续参加该社会团体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未参加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按照军队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报批由拟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军队人员的管理部门承办。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军队主管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涉军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民 政 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18年6月19日
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
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军政〔2019〕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根据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等规定,决定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集中清理整治。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涉军名称管理。
民政部门对于本部门登记的名称中包含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的社会团体,要逐个进行清查。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民政部门要责令社会团体及时改正。以前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的涉军名称,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申请名称变更。社会团体要按照上述原则,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清查规范,并及时更新各类宣传资料。
二、进一步规范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涉军业务活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章程的审核把关,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内容,不予章程核准。以前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的涉军业务活动,但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社会团体应当立即停止开展,涉及章程内容的应当同时予以修改并履行核准程序。对于违反规定、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涉军业务活动的,及时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严格按规定吸收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必须依据《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必须依据《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对于已参加社会团体但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清理退出。对于无批准书的军队人员和单位,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工作中不予受理。
四、进一步加强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的宣传管理。
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活动时,不得在各类宣传资料中使用军队身份。对于已退出社会团体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社会团体要及时删除各类宣传资料中有关信息。
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涉军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0年4月底前,涉及军队人员和单位的社会组织,分别梳理本社会组织中符合继续参加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2016年1月1日以来退出的军队人员和单位名单,填写《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和《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包括未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填写的统计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收集后,寄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将填写的统计表寄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地方性社会组织填写的统计表,由其登记管理机关收集并层报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寄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旃坛寺1号;邮编:100034;联系人:杨亮;电话:010-66736106)。2020年5月底前,各省级民政部门将集中清理整治情况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要内容突出名称审查、章程核准、违法查处等情况。
附件:1.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
2.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
民 政 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军队人员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
社会组织名称(印章):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部职别 |
兼任社会 组织职务 |
参加社会 组织时间 |
退出社会 组织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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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相关事项时间填写到年月即可;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指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②对于已退出社会组织的军队人员,只统计2016年1月1日以来退出的军队人员名单。 ③社会组织最近一次换届时间为: 年 月。 |
附件2
军队单位参加社会组织名单统计表
社会组织名称(印章): 承办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军队单位名称 |
参加社会组织时间 |
退出社会组织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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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相关事项时间填写到年月即可。 ②对于已退出社会组织的军队单位,只统计2016年1月1日以来退出的军队单位名单。 ③社会组织最近一次换届时间为: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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